浦东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上午9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掌阅公司和玄霆公司围绕该诉前禁令是否有必要实施展开激辩。
《鬼吹灯之寻龙诀》(下称《寻龙诀》)是2015年末热映的电影之一。然而,该电影原着小说《鬼吹灯》版权商、起点中文网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发现,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卓越公司)、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各自旗下的亚马逊网站以及掌阅书城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将另一本电子书标示为“《寻龙诀》原着”进行销售,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为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2015年12月22日,浦东法院裁定,两名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上述平台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下称《摸金校尉》)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原着小说”或“寻龙诀原着”字样。
掌阅科技公司不服裁定申请复议,2016年1月6日上午,上海浦东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当场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定。
回放:亚马逊、掌阅虚标“原着”涉嫌虚假宣传
诉前禁令,是指法院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在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诉前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
2015年12月22日,玄霆公司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禁止世纪卓越公司、掌阅公司在各自旗下图书销售平台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 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原着小说”或“寻龙诀原着”字样。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这一申请,并于12月23日送达裁定书。
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2月28日,掌阅公司向浦东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定。
焦点:双方围绕诉前禁令裁定的必要性展开激辩
浦东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上午9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掌阅公司和玄霆公司围绕该诉前禁令是否有必要实施展开激辩。
掌阅公司主张,电影《寻龙诀》并非完全按照小说《鬼吹灯》改编而成,该电影在《鬼吹灯》的基础上已经做了全新的创作,形成了新的作品,而被复议人玄霆公司对该电影并不拥有著作权,其无权主张申请复议人的行为攀附该电影的声誉。
掌阅公司同时表示,涉案小说《摸金校尉》与《鬼吹灯》均为天下霸唱所著,两者在故事情节上完全不同,不会使天下霸唱的读者对两者的作品产生混淆。即使双方发生争议,涉案小说的下载量及点击量均有据可循,不会造成被复议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故没有必要采取诉前禁令。
玄霆公司则认为,小说《鬼吹灯》系电影《寻龙诀》的原着,涉案小说《摸金校尉》与该电影并无任何关系,申请复议人却在该小说的销售页面上标注“寻龙诀原 着”字样,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小说才系电影《寻龙诀》的原着,从而取代《鬼吹灯》原着小说的地位。申请复议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法院 若不及时出具禁令,制止该行为,会给被复议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申请。
法院:驳回掌阅撤销禁令申请,维持原裁定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复议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鬼吹灯》第二部授予案外人万 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影视公司)拍摄影视剧。在万达影视公司随后投资拍摄的电影《寻龙诀》的片首中明确注明,该片改编自小说《鬼吹灯》。由此可以判定,《鬼吹灯》系电影《寻龙诀》的原著作品。现申请复议人在销售涉案小说时,在该小说的名称前标有“寻龙诀原着”字样,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小 说系电影《寻龙诀》的原著作品或与原著作品《鬼吹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复议人与被复议人同为图书商品的经营者,两者 具有竞争关系,申请复议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电影《寻龙诀》目前正处于热映期,电影的热映通常情况下会带动原著作品的销量及衍生产品的开发,若不及时制止申请复议人的行为,有可能会对被复议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决定,驳回掌阅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