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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红尘”小说网涉黄案正式宣判 股东、编辑分别判处15年至1年有期徒刑

时间:2016-11-10 22:13:32    来源:爆侃网文综合整理    编辑:爆侃网文 字号:TT

QQ截图20161110221814.jpg

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周某、梁某二人建立“烟雨红尘”网站,非法出版互联网电子出版物,并通过登载淫秽色情小说来吸引网民阅读,仅仅1年半时间获利近千万元。记者今日获悉,该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涉案公司股东周某、梁某及公司员工雷某、唐某和陈某五人因触犯非法经营罪和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雷某、唐某和陈某三人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经应聘加入涉案网站当编辑。受访法官提醒,民众择业应慎重,尤其是入行未深的大学生们,对工作的性质要有正确判断能力,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工作应果断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登载淫秽小说增加网站点击数 最高点击量达1.7亿次

2008年3月,周某、梁某共同出资成立广州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天公司),其中周某占85%股份、梁某占15%股份,由两人共同管理和经营。公司成立后,两人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烟雨红尘”网站,主要发表网络文学,并雇佣了刚毕业的大学生雷某、唐某、陈某作为网站编辑人员。

尽管“烟雨红尘”网站主营业务是网络文学,可是凡天公司却并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周某、梁某依然长期利用“烟雨红尘”网站非法出版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电子物出版的市场秩序。仅1年半的时间,凡天公司非法经营的数额便达人民币937万余元。

在非法经营的同时,周某等人为增加网站点击数,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决定在“烟雨红尘”网站上登载淫秽色情小说来吸引网民阅读。具体操作方式为:1、网民通过注册发展成为网站会员。2、凡天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合同,在银行开设帐户,每周结算。3、网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账号进行充值,获得网站设置的虚拟货币“雨币”。4、网民通过每篇文章设定的不等价格,支付对应的“雨币”来阅读“烟雨红尘”网站上付费的淫秽色情小说。很快,“烟雨红尘”网站吸引了大量的网民,最高的小说点击量达到1.7亿次,另有多部小说点击量超过3千万次。经鉴定,涉案小说均为淫秽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

2014年4月,公安机关突击将周某、梁某、雷某、唐某、陈某一举抓获。

老板员工均构成两罪领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否认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非法经营罪,周某、梁某作为公司和网站的股东,以凡天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烟雨红尘”网站发表网络文学,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烟雨红尘”网络开展非法出版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业务活动,严重扰乱电子物出版市场秩序。仅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人民币9371569.6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与此同时,雷某、唐某、陈某作为涉案网站的编辑,且作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成年人,对于涉案网站没有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应当明知,故应承担非法经营相应的罪责。

关于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认为,周某、梁某为增加网站点击数获取非法利益,在“烟雨红尘”网站上登载淫秽色情小说吸引网民阅读,雷某、唐某、陈某作为网站编辑,参与对涉案淫秽小说进行编辑、审核,依法应以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为此,周某、梁某、雷某、唐某、陈某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五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网站应端正经营行为 大学生择业须慎重

经办法官提醒,我国的网络管理正在逐步完善和增强,网站经营者应端正自身的经营行为,若以法律禁止的内容为“噱头”,纵然一时得利,但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民众择业应慎重,尤其是入行未深的大学生们,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工作的性质要有正确判断能力,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工作应果断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本案中,3名从犯全都是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应聘到公司当编辑,每月领取三四千元的工资,跟一般的“上班族”无异,但因法律意识不高,盲目听从公司吩咐,从事的行为触及违法犯罪,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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