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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作者传播淫秽内容受审 将择期宣判

时间:2015-04-30 09:24:00    来源:爆侃网文综合整理    编辑:爆侃网文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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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约作者乔某某、谭某某被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此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重点督办案件。

据了解,2014年4月,有关单位对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浪网读书频道”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经查,“新浪网读书频道”向公众提供多部宣扬淫秽、危害社会公德、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作品。北京市公安局于检查当天对新浪阅读公司编辑彭某等多名涉案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之后又对新浪阅读公司签约作者乔某某、谭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公诉人指出,2013年8月,被告人乔某某与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该公司将乔某某创作的小说《乡村小子猎美记:山野猎妇》通过新浪网读书栏目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并销售。经北京市公安局对该小说进行审查鉴定,认为该小说存在淫秽内容,为淫秽小说。经查,该小说单章购买次数为62524次,共计获利24695.9元。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乔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书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2013年10月,被告人谭某某与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该公司将谭某某创作的小说《命犯桃花:女校男医师》通过新浪网读书栏目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并销售。经北京市公安局对该小说进行审查鉴定,认为该小说存在淫秽内容,为淫秽小说。经查,该小说单章购买次数为112317次,共计获利9164.29元。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书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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