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在耄耋之年的剧本作者梁信声称被侵权,要求中央芭蕾舞团未经另行许可不得再演出的起诉下,《红色娘子军》这部跳了半个世纪的红色经典还能否继续舞下去?昨天下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给出了答案:中芭赔偿原告共计12万元;可以继续演,但是得给作者钱。宣判后,中芭一方明确表示将上诉。
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很多创作都是职务作品不同,《红色娘子军》是梁信自己到海南收集故事素材创作的。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根据同名电影剧本改编,将《红色娘子军》又搬上舞台。但是当时我国还没有著作权法,人们更没有著作权的意识。
1991年,著作权正式施行。1993年,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给梁信致函,表示“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对于梁信的权利,李承祥表示“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
最终,双方签下协议,中芭一次性给了5000元,并负有为梁信署名的义务。
对于这笔陈年旧账,双方各执一词,引出诉讼。
梁信表示中芭1964年改编芭蕾舞剧他是事后才知道的,双方在1993年签订的协议才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期限10年。期满后中芭未与自己续约继续演出属于侵权。梁信要求中芭停止侵权,在未经自己另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红》剧,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5万元。
但中芭坚称得到了梁信许可,在梁信签字的协议书中都载明改编创作得到他的应允和帮助,且当年已经一次性付清梁信的原创费用。
法院认为,中芭在改编时得到了梁信的许可,对当时特殊历史时期下,梁信通过口头应允、亲自参与了改编工作这种许可使用形式应当予以尊重。此外,双方签订的协议从通篇内容和引用法条来看,是解决给付原作者报酬问题,并非作品许可使用性质。对梁信认为中芭侵权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虽然认定中芭的改编及演出行为得到了梁信的许可,有权继续进行演出,但法院同时认为,中芭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梁信支付报酬。
中芭认为当年5000元付酬是一次性买断,法院也没有采纳,认为所谓一次性给付应为十年之约,因此,中芭在2003年后未能及时与梁信续约,支付报酬,应当赔偿。法院酌情判定为10万元,以及梁信的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共计12万元。
最后,法院认为中央芭蕾舞团在网站上介绍《红色娘子军》时没给梁信署名,构成对梁信署名权的侵犯,应当书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