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著名网络作家天下霸唱(张牧野)投资创办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申请的“鬼吹灯”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法院终审认定“鬼吹灯”涉及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志。
“鬼吹灯”商标申请因“不良影响”被驳回
自2018年起,天下霸唱投资设立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开始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
但针对“鬼吹灯”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
“鬼吹灯”具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天下霸唱一方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在申请复审但未获得支持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天下霸唱主张涉案商标“鬼吹灯”本身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主张该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随着《鬼吹灯》系列小说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也具有了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
后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将其使用在“杂志(期刊),文具”等商品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诉争商标已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据此,法院驳回了天下霸唱一方的诉讼请求。
后天下霸唱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鬼吹灯”系列小说拥有极高的知名度,“鬼吹灯”标志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且与张牧野先生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二“鬼吹灯”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审法院认定和理解存在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天下霸唱一方的上诉请求,保持一审判决:
‘鬼吹灯’因其容易使人产生封建迷信相关的联想,未能获准注册成为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鬼吹灯”,该文字具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天下霸唱一方关于“鬼吹灯”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消除涉案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